内蒙古自治区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14年03月14日 来源:全国征兵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

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完成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盟市、各军分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引导广大适龄青年认清献身国防的责任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群发短信、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进行广泛义务宣传,使征兵宣传进入学校、引入社区、深入厂矿企业。要进一步开展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每年5月份、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同时结合那达慕、文化旅游节、集市庙会等大型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演出、开设征兵宣传站、发放征兵宣传单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切实营造人人关心国防、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

(一) 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优待金。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在服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每年4月1日前,旗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

(二) 完善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办法

自2013年起,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应征入伍的在校及毕业大学生优待金和退役补助金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发放。各地义务兵优待金和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纳入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对财力无法满足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旗县(市、区),由盟市或自治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三) 加大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力度

要把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纳入地方人才培养使用、基层政权建设、社会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妥善进行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对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要拓展安置渠道,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我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项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人员同等优惠政策,继续扩大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退役士兵所占比例,退役士兵参加基层政法系统公务员定向招录培养,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考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嘎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户籍管理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 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对转业士官、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每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搞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兵员征集能力

随着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进行,征兵工作由季节性转变为常态化、制度化,各盟市、各军分区要充分认清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与征兵办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以保持工作连续性;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由高校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院校征兵工作;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征兵工作。要建立常态化办公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要健全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要理顺征兵各类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同级财政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四、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各盟市、各军分区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加强对兵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不按规定组织兵役登记、完不成征兵任务、达不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规定要求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党委”等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体检、政审、学历审定、定兵等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退兵或者其它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要抓好末端落实,每年组织教育、民政、财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优抚和优惠激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应征青年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对入伍前已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依法免除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履行的违约责任;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征集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并在2年内不准参加升学考试、不准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等。

五、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盟市、各军分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征兵工作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前主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各级兵役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积极给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提好建议,加强军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